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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党建工作
发布时间:2014-07-0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国共产党必赢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材料》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l、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末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东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上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年9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中国共产党必赢党支部工作条例

(2002年六月十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在校、院党委和党总支领导下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三条 党支部是组织教育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的政治核心;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或年级设置,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也可接班级设置;机关、后勤等单位一般按部、处、科室或公司、中心等设置,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部门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部门联合成立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立和撤并由各党总支提出意见,各厅级学院所属单位报学院党委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校直属总支所属支部的设立和撤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校部总支和离退休总支所属支部的设立和撤并报机关党委审批。

第六条 党员在10人以上的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3人组成,党员20人以上或部门较多的支部可增加两名委员;党员不足10人的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人。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党支部可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七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不是教研室主任的可兼任教研室副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政治辅导员或党员班主任担任。教师兼任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做党务工作的时间,应记人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团结组织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2、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研究和决策,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抓好党员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4、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按时开展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有关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勤奋工作,为学校的改革、稳定,加快学校的发展,提高办学层次多做贡献。

6、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外同志的联系制度。定期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7、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细则规定的程序,认真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个支部除履行好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根据各自的特点,有侧重点地抓好工作。教师党支部要把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培养又红又专的人才,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作为工作的重点。学生党支部要把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四有”新人作为重要任务。要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通过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工作。

机关和后勤党支部要教育和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要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教育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定期听取室主任工作情况的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教研室解决困难,为教研室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好保证、监督作用。教师党支部书记参与研究决定本教研室(或研究室)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支部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支部工作计划。

2、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吸收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代表。

5、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6、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凡属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都应做出决议或决定。其中组织建设方面或其他需表决的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决议方能有效。支部大会做出的决议,支部委员会及全体党员都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支委会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监督和上级组织的审查。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分工各尽其责。

第十五条 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研究安排支部工作。

2、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保持与行政负责人的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协调配合。指导和协调好单位内党政工团的活动。

5、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团结,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负责支部的组织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检查和监督党小组和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状况,协助宣传委员搞好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3、组织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具体办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党员鉴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搞好党员统计工作。

5、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负责宣传教育和群众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按照上级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提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了解党内外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3、根据党委的安排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报导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4、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政治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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