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直招士官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学生学
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工作,根据《应征
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
办法》(财教〔2009〕35 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
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
法》(财教〔2011〕510 号)、《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
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
贷款的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
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 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在校生在校
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实行补偿;对
直接招收的士官(含定向生)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以及以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四条
本科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生源地助学贷款本
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生
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本科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助
学贷款本息高于 8000 元,按照每年 8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
偿;研究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助学
贷款本息高于 12000 元,按照每年 12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
偿。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
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8000 元或者 12000 元,按照学费和生源地助学
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2014 年 7 月 1 日之
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
学贷款均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偿代偿。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
从 2014 至 2015 学年度起,学费减免的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之
前学年的学费减免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科生、研究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
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学生,按照学
制规定年限计算。
本硕连读的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的年
限,按照完成硕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六条
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
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在其入伍后,实行一
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
补偿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按规定填写《大学生预征对
象登记表》,并向学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大学生补偿学费代偿生
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
生,还需提供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
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
(二)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补偿学费和代偿生源地助
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
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大学生补偿学费代偿生源地助学贷
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将《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并交给
学生本人。
(三)学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大学生预征
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大学生补偿学费代偿生源地助学
贷款申请表》交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学生应征入伍
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
征入伍的我校学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等情
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生源地助学贷
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
的应征入伍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
大学生补偿学费和代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我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我校收到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并完成备案工作后,按照
隶属关系报至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
大学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
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八条
对应征入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生源
地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
一)我校应征入伍大学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
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山东省财政部门。山东省财政部门会同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我校。
(二)我校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按照
相关流程向学生补偿学费;
应征入伍学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该生需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生源地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
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
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生源地助学贷
款本息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
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我校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
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
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